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路执民字第2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39-53号。法定代表人汪江令。被执行人王忠江,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郑万英,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浙江环球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清港下湫)。法定代表人王忠江。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以(2013)台路执民字第22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环球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台路执民字第22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11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环球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同日,买受人黄飞(身份证号码)以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环球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的查封。
二、撤销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的抵押权。
三、被执行人浙江环球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归买受人黄飞(身份证号码)所有。
四、买受人黄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陈 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