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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执522-1号

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52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法定代表人董海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增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方,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本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1816号和(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收入101993.53元(包括税款94974.39元,案件受理费2902元,迟延履行金2709.14元,执行费14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荣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