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2822号
原告:顾某。
被告:林某甲。
原告顾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尚新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起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B×××××)一辆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由原告偿还。原告顾某提供了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B×××××)行驶证各1份证明所诉事实。
被告林某甲答辩称:1.同意离婚;2.婚生女林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3.被告给原告34000元,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B×××××)一辆归被告所有,购车所借3万元由原告偿还。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B×××××)一辆亦归被告所有,购车所借45000元由被告偿还。被告林某甲提供了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B×××××)行驶证、借条各1份以证所辩事实。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但随即撤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情况如下:登记在原告名下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B×××××)一辆,原、被告双方确认该车现值34000元,为购该车借俞亚红3万元未还。登记在被告名下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B×××××)一辆,原、被告双方确认该车现值45000元,为购该车借张素英45000元未还。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被告现月工资收入3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林某乙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有利,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轿车归各自所有,为购车所借款项亦由各自偿还,原告补偿被告差价款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林某乙由原告顾某抚养,被告林某甲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直至婚生女林某乙年满18周岁止;
三、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B×××××)一辆归原告顾某所有,欠俞亚红3万元借款由原告顾某偿还。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浙B×××××)一辆归被告林某甲所有,欠张素英45000元借款由被告林某甲偿还;
四、原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告林某甲轿车差价款2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尚新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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