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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行初91号

原告福建南安市足豪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春长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市足豪鞋服有限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春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02行初91号原告福建南安市足豪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傅基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孙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活泼,局长。第三人杨春长,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市足豪鞋服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春长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福建南安市足豪鞋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市足豪鞋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市足豪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晶

审 判 员  林 南

人民陪审员  林专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曦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