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张迎歌,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胡信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后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迎歌、胡信江与被执行人吕后富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张迎歌、胡信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57675.75元,执行费765.14元,已执行26000元,尚有31675.75元未执行。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吕后富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张迎歌、胡信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金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