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财保191号申请人何立银,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林刚,男,汉族,居民。
申请人何立银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刚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4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刚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广侠
审判员 麻 欣
审判员 李淑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