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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财保191号

何立银、林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3-10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立银,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财保191号申请人何立银,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林刚,男,汉族,居民。

申请人何立银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刚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4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刚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广侠

审判员  麻 欣

审判员  李淑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