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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376-1号

合肥华鑫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美味鲜快餐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华鑫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美味鲜快餐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376-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鑫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三期A区2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7905804-5。

法定代表人:吴选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美味鲜快餐店,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负一楼北边4#商铺。

负责人:孟凡生,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华鑫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包河区美味鲜快餐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35800元、违约金355元(以35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2日止)、诉讼费47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9元,合计37077元及逾期利息(以35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美味鲜快餐店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37077元及逾期利息(以35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