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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261号

王秀娥与杭州庞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秀娥,杭州庞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261号原告王秀娥。委托代理人张军兵,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庞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加忠。委托代理人何佳颖,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娥诉被告杭州庞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且纠纷处理完结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秀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庞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秀娥负担,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郭宸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富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