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夏永兰
被执行人:李良惠
被执行人:熊建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夏永兰申请执行李良惠、熊建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借款24万元从2016年2月起至还清欠款止,每月还款5000元,在2017年3月川KC0**出租车合同届满后、2017年3月31日前,用所退出租车保证金10万元清偿债务。协议签订时,李良惠、熊建州补付了2016年2至4月3个月的还款15,000.00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德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