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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537号

夏永兰诉李良惠、熊建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永兰,李良惠,熊建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夏永兰

被执行人:李良惠

被执行人:熊建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夏永兰申请执行李良惠、熊建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借款24万元从2016年2月起至还清欠款止,每月还款5000元,在2017年3月川KC0**出租车合同届满后、2017年3月31日前,用所退出租车保证金10万元清偿债务。协议签订时,李良惠、熊建州补付了2016年2至4月3个月的还款15,000.00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德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