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432号原告江苏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才。委托代理人戴磊。被告江苏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晔霞。被告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泽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石光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江苏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斌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丽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