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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274号

郭利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274号罪犯郭利杰,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4)宝刑一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利杰犯绑架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六年九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经本院(2013)宝刑二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

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以罪犯郭利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利杰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郭利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利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0年十二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义勋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