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019号
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
被告:郭振彪,男,汉族,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振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