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住砀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皖L××××号货车,撞到尹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皖C××××号货车尾部,造成皖L××××号货车上乘坐人曹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利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利辛县江集镇,撞到尹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皖L××××号货车上乘坐人曹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本案被害人曹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驾驶驶证、行车证复印件、保险单、谅解书、公证书等;证人尹某甲、曹某庚、王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关晓利
代理
审判员 刘建轩
人民陪审员 袁晓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濮忠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