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993号原告李国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宗林,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祥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与被告周宗林、河南省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3元,减半收取5242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 艳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