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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993号

李国强与周宗林、河南省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强,周宗林,河南省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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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993号原告李国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宗林,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祥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与被告周宗林、河南省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3元,减半收取5242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 艳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