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执89号
申请执行人:郑纪文。
被执行人:山东雁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腾达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张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宏翔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序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序晓。
被执行人:张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纪文与被执行人山东雁翔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腾达锻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宏翔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张序晓、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纪文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纪文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君远
审判员 屈玉涛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玉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