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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执89号

郑纪文与山东雁翔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腾达锻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纪文,山东雁翔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腾达锻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宏翔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张序晓,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执89号

申请执行人:郑纪文。

被执行人:山东雁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腾达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张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宏翔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序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序晓。

被执行人:张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纪文与被执行人山东雁翔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腾达锻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宏翔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张序晓、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纪文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纪文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君远

审判员  屈玉涛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玉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