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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4416号

吴文定与谢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文定,谢锡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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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416号

原告:吴文定,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谢锡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定诉被告谢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