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416号
原告:吴文定,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谢锡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定诉被告谢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
吴文定与谢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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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416号
原告:吴文定,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谢锡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定诉被告谢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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