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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511号

徐永军与王志明、王志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永军,王志明,王志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军。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王志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军与被执行人王志光、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诚

审判员 刘启生

审判员 陈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