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2322号申请执行人来治民与被执行人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杭萧商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来治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23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