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石云翠,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石云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石云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款42075.96、逾期保费2814.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月17日起以44890.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云翠名下银行存款6779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