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860号原告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金塘西路)法定代表人彭正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缘元天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38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景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元天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