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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执字第1125号

林何诉内江市飘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何,内江市飘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1125号

申请执行人:林何

被执行人:内江市飘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长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林何申请执行内江市飘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内中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5)内中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霖

审判员  徐建成

审判员  罗 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