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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602号

陈香敏与李文宝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香敏,李文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陈香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李文宝,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文宝现在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香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6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戈

审判员 张永东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