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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664号

陈兴瑾诉李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兴瑾,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陈兴瑾,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宗武,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超,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晓丽,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瑾与被告李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瑾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瑾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兴瑾负担。

审 判 长  赵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雪萍

人民陪审员  张菲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