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陈兴瑾,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宗武,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超,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晓丽,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瑾与被告李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瑾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瑾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兴瑾负担。
审 判 长 赵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雪萍
人民陪审员 张菲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