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297号

周云松、王志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云松,王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97号

申请执行人:周云松,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王志辉,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8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志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辉银行存款18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