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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1号

陈东与苗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东,苗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1号

原告:陈东,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委托代理人:孙军,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若男,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

负责人:陆惠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登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与被告苗若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苗若男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人民币3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苗若男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陈东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道荣

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

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