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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334号

宋兴俸、宋兴河、宋兴江与黎昌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宋兴俸,执行人宋兴河,执行人宋兴江,黎昌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334号申请人执行人宋兴俸,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1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执行人宋兴河,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执行人宋兴江,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黎昌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兴俸、宋龙河、宋龙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昌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黎昌荣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大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旭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