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688号原告薛春林,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美凤,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林与被告陈美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薛春林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三十九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六十九元五角,由原告薛春林负担。
审判员 陈绍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