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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2行初157号

贾彦林与法库县民政局不履行婚姻行政登记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彦林,法库县民政局,王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92行初157号原告贾彦林,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县民政局。住所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法定代表人高士龙,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催丹,女,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王冬梅,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原告贾彦林诉被告法库县民政局不履行婚姻行政登记职责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2日由

审判员刘静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被告同意在本院下发司法建议书后,如原告、第三人提交的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定要件,被告即作出结婚登记的行为。经向原告释明,原告贾彦林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贾彦林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彦林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