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445号
原告:赵小杰,女,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现住新安县。
委托代理人:梁豪,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海,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新安县。
被告:吴燕燕,女,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洛阳市。系周小海妻子。上列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俊超,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本院受理原告赵小杰诉被告周小海、吴燕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小海、吴燕燕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周小海的经常居住地在涧西区,故该案应移送至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周小海提供的其名下登记的位于涧西区的房产证复印件,仅能证明其在涧西区有房产,对于其是否经常在该处居住并无证据证明,而被告周小海的户籍所在地在新安县,故我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周小海、吴燕燕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小海、吴燕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琳
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