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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445号

赵小杰与周小海、吴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小杰,周小海,吴燕燕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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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445号

原告:赵小杰,女,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现住新安县。

委托代理人:梁豪,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海,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新安县。

被告:吴燕燕,女,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洛阳市。系周小海妻子。上列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俊超,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本院受理原告赵小杰诉被告周小海、吴燕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小海、吴燕燕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周小海的经常居住地在涧西区,故该案应移送至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周小海提供的其名下登记的位于涧西区的房产证复印件,仅能证明其在涧西区有房产,对于其是否经常在该处居住并无证据证明,而被告周小海的户籍所在地在新安县,故我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周小海、吴燕燕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小海、吴燕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琳

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