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3执271号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与刘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刘志杰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地址: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刘志杰,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申请执行刘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271号裁定书,于2016年0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杰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8724.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