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煜坤,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浙江省德清县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0年10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5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煜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煜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0日19时46分许,被告人俞煜坤醉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途经德清县乾元镇环城西路乾元环卫所西侧路段处,被德清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俞煜坤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俞煜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俞煜坤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酒精检测呼气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保险单及检验报告、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煜坤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煜坤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俞煜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夏辰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魏辰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