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汪某,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杜某,女,194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吴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吴荣某,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吴家庄村吴兴花园北区。被告吴英某,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原告汪某与被告杜某、吴某、吴荣某、吴英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9元,减半收取4224.5元,保全费1039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侃
人民陪审员 赵云静
人民陪审员 代增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君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