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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379号

汪某与杜某、吴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汪某,杜某,吴某,吴荣某,吴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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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汪某,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杜某,女,194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吴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吴荣某,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吴家庄村吴兴花园北区。被告吴英某,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原告汪某与被告杜某、吴某、吴荣某、吴英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9元,减半收取4224.5元,保全费1039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侃

人民陪审员  赵云静

人民陪审员  代增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君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