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080号
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滨南街557号。
法定代表人:叶银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丽平,公司职工。
被告:金诚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诚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赖黎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蔡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