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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139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刘天宇、曾佑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天宇,曾佑平,肖伟志,龚红英,何洪波,冯辉玲,李强,何芳,喻名友,刘利,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13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民生大厦。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告刘天宇(曾用名刘文波),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曾佑平(曾用名曾佑萍),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肖伟志,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龚红英,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何洪波,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冯辉玲,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南市。被告李强,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何芳,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喻名友,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利,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负责人刘天宇。被告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文家市镇新发村。法定代表人肖伟志。被告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渡镇竹山村。法定代表人何洪波。被告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负责人李昊霖。被告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杨花乡观阁村。负责人喻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刘天宇、曾佑平、肖伟志、龚红英、何洪波、冯辉玲、李强、何芳、喻名友、刘利、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天宇、曾佑平、肖伟志、龚红英、何洪波、冯辉玲、李强、何芳、喻名友、刘利、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名下银行存款2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天宇、曾佑平、肖伟志、龚红英、何洪波、冯辉玲、李强、何芳、喻名友、刘利、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名下的银行存款244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刘天宇、曾佑平、肖伟志、龚红英、何洪波、冯辉玲、李强、何芳、喻名友、刘利、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244万元,则查封、扣押上述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凌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