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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刑初45号

郭某甲、程某等犯开设赌场罪刘某、杨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程某,郑某甲,刘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刑初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绰号老二),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1月2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赌博罪,2015年12月1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赌博罪,2015年9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赌博罪,2015年9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赌博罪,2015年9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程某、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杨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程某、郑某甲、刘某、杨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郭某甲、程某、郑某甲等人在曲阳县东旺乡崔东旺村石某家设立赌局,吕某等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刘某、杨某甲在赌局上放款。次日凌晨,被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吕某、郭某乙等十余人,当场查扣赌资51350元。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程某、郑某甲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杨某甲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杨某甲均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被告人程某辩称自己没有入股,只联系过一次赌博场所,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郑某甲辩称自己没有提供赌博工具、没有联系参赌人员,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郭某甲、程某、郑某甲等人在曲阳县东旺乡崔东旺村石某家设立赌局,吕某等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刘某、杨某甲在赌局上放款。次日凌晨,被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吕某、郭某乙等十余人,当场查获、收缴赌资513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上,在崔东旺一家配房,郭某甲、小峰儿(东旺乡的)、郑某甲等组织推牌九赌局,高某负责在赌局上抽头,当天参赌的有三十来人。高某是当晚10来点钟去的赌局,去的时候看到在那家配房里用桌子腿支着一块木板,木板上有牌九,四人顶门,其中有郭某乙,高某保管抽头的钱。一般赌局结束后,郭某甲、小峰儿、郑某甲等谁在场,高某就把钱给谁,他们几个组织者给高某发工资,有时给100元,有时给200元。高某只负责在赌局上抽头和保管抽头的钱,2015年9月23日晚在崔东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赌局有郑某甲的股,高某也常把抽锅底的钱交给他。9月23日晚上,有两人合伙在赌局上放款。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侯某、李某到赌局,去时有三十人,已经开局了。赌局是大西旺村老二、燕赵镇郑某甲等组织的。李某听老二说最近在东旺刚开了一个赌局,有人专门组织赌局,还有放款的,还有专门开车往局上送人的,有放哨的,还有专门凑人数的。一般局头安排人抽头,赌博工具是牌九,局头给崔东旺那户人家1000元左右。3、证人郑某乙证言证明,这个赌局有郑某甲等人的股,郑某甲领着郑某乙和郑某丙去的赌局,参与赌博的有30多人。4、证人郭某乙证言证明,郭某甲说在曲阳崔东旺弄了个局,让郭某乙开车拉他去玩。去时有十几个人,一会儿又来十几个人,开始推牌九,郭某乙顶门,有几个人放款。2015年9月23日参与赌博的有郭某甲、聪儿等。5、证人侯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侯某、李某两人去的东旺赌局,赌局设在那家东屋配房,当时屋里有十几个人,一会儿又来十几个人。6、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张某去东旺赌局,赌局上玩的是1000元的锅,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7、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杨某乙在汽车站吃饭时听见邻桌的人说东旺有个赌局就去了,赌局上推1000元的锅,大约有二十几个人参赌。8、证人郑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郑某甲让郑某丙开车拉郑某甲和郑某乙去赌局,到那已经有20多人,他们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看到有两个男的放款,这两个男的一万元从中抽五百元的利。参与赌博的有30来人。9、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杨某丙去东旺的赌局,看到有30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10、证人强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强某去东旺赌局看到有二三十人围着一张桌子推牌九,局上有放款的。11、证人庞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庞某去赌局上找人,当时有20多人用牌九赌博,赌局是三四个人组织的,有放款的。12、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灵山村冯晓乐拉着赵某去的赌局,看到有二三十个人用牌九赌博,赌局上有放款的。13、证人杨某丁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杨某丁到了东旺的赌局,看到门口有十几个人,进院后看见院子里有七八个人,配房里有十几个人,正在推牌九。14、证人范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范某去的赌局,进去后有20分钟,公安局的人就来了。15、证人石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在石某家赌博的有三四十人,桌子、牌九是他们自带的。石某知道一个叫“老二”的,是程东旺村的小峰儿和石某联系的,说在石某家赌博,一共在石某家赌博过两次,石某只提供场所。16、证人吕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吕某去的赌局,吕某参与赌博,赌局是郑某甲和大西旺老二组织的,高某在赌局上抽头,这个赌局他去过两次,看到过老二和郑某甲分红,在赌局上经常看到郑某甲指挥别人,赌局上有人放款。17、扣押清单证明,曲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恒州刑警队2015年9月24日扣押郑某甲赌资400元、刘某赌资3000元、杨某甲赌资3000元、高某赌资1000元、郭某乙赌资2300元、郑某乙赌资9000元、李某赌资4000元、杨某丁赌资500元。18、曲阳县公安局恒州刑警队证明、一般缴款书证明,2015年9月24日凌晨,曲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恒州刑警队在曲阳县东旺乡崔东旺村石某家查获的郑某甲、郭某甲等人组织的赌局上共缴获赌资51350元,该赌资被依法没收。19、曲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文书及一般缴款书证明,曲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郭某乙、郑某乙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对杨某乙、张某、侯某、郑某丙、石某罚款伍佰元整。20、郑某甲电话清单证明,郑某甲13832280645号案发前的通话情况。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曲阳县东旺乡崔东旺村村东石某家,东配房屋内放有一简易桌,上面有牌九一副。2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郑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郭某甲、程某、刘某、杨某甲;被告人程某辨认出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甲、郭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郑某甲、郭某甲、刘某;吕某辨认出被告人郭某甲、郑某甲;高某辨认出被告人郭某甲、郑某甲、刘某、杨某甲、程某;李某辨认出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杨某甲、郑某甲;石某辨认出被告人程某;郭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杨某甲;郑某丙辨认出被告人刘某。2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明,在被告人刘某驾驶的冀F黑色广本轿车中搜查到黑色背包一个,内有账本一个。2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郭某甲、程某、郑某甲、刘某、杨某甲的身份情况。25、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24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东旺乡崔东旺村石某家将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杨某甲抓获;2015年12月19日,公安人员在曲阳县恒山路恒阳街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国工商银行内将被告人程某抓获;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郭某甲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26、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证明及曲阳县公安局燕赵派出所证明,被告人郑某甲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曲阳县公安局范家庄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刘某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曲阳县公安局灵山派出所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曲阳县公安局恒州派出所证明2011年5月4日,郭某甲等人将杨成刚打致轻伤,后撤销此案。27、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1996年11月12日,被告人程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8、被告人郭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9月24日凌晨,在曲阳县东旺乡崔东旺村被查获的赌局上有郭某甲、郑某甲、程某等人的股。赌局上用牌九推锅赌博。赌局上刘某和杨某甲等人放款。29、被告人程某侦查阶段供述证明,2015年9月23日,去石某家赌博是郭某乙联系的,当时局头有小朋、郭某甲、程某等人。前一阵郭某甲给程某打电话让程某找个赌博的场所,到时候给人家四五百元钱,程某给石某打电话说到她家玩牌九,石某说行。到晚上10点左右,程某领着郭某甲、郑某甲、峰儿、郑某丙先去的,郑某丙开车,郭某甲安排放哨的,当时有郑某甲、郭某甲、程某的股份,程某给了石某400元。30、被告人郑某甲侦查阶段供述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郑某甲去东旺的赌局上顶了会儿门。赌局是郭某甲开的,其他股东不固定,郑某甲一共算了四五天的股份,赌局上都是推牌九。这个赌局成立以来郑某甲基本每天都去,赌局上每次都有放款的人,平时都是郭某甲联系郑某甲,程某顶门。31、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上,刘某和杨某甲一起开车到赌局上,赌博时有三四十人,刘某记得是郑某甲、老二他们几个局头先坐庄推的锅,刘某和杨某甲放出去三四万元左右。赌局上有组织者,有放款的,有参赌的,还有领人到赌局的,还有专门放哨的。3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9月23日晚杨某甲和刘某在赌局上共放出去三四万元,这个赌局的局头有老二、郑某甲等人,当时参加赌博的有三四十人。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程某、郑某甲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杨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程某辩称其没有入股,只找过一次赌博场所,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经查,证人高某、石某证言,被告人郭某甲、郑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均证明被告人程某在赌局中占有股份,并且抽头分红。故对被告人程某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郑某甲辩称其没有提供赌博工具、场所、没有联系赌博人员,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经查,证人高某、李某、郑某乙、吕某证言,被告人郭某甲、程某、刘某、杨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均证明被告人郑某甲在赌局中占有股份,并且抽头分红。故对被告人郑某甲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杨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

三、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五、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红

代理

审判员  郑秀明

代理

审判员  梁叶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