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能。
被执行人:浙江企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仙红。
被执行人:胡仙红。
被执行人:吕代宣。申请执行人张志能与被执行人浙江企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仙红、吕代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2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9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