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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734号

高二军与郝丽娜、陆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二军,郝丽娜,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734号申请人高二军,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郝丽娜,女,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陆海,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高二军与被执行人郝丽娜、陆海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海有房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陆海所有的房产。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呼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