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490号原告陈远贵,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肖佑立,女,汉族,1973年4月1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贵与被告肖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远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肖佑立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XXXX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2XXXX号)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或其它改变权属的行为。
二、查封时间为3年:2016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止。需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永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开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