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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177号

高玉兰诉李业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玉兰,李业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2民初177号

原告:高玉兰,女,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

被告:李业忠,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

原告高玉兰诉被告李业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兰、被告李业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玉兰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个孩子,现已结婚。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对原告大打出手,经常将原告打的遍体鳞伤,还将原告的手指打折,原告曾经诉讼离婚,经劝解,为了孩子与被告勉强维持至今。

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还强迫原告为其偿还不是用于生活的债务,现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1、要求与被告离婚。2、在靖宇县赤松乡老五场园田地10亩由原告经营使用。

被告李业忠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现在过的挺好的,孩子也结婚了,还有个孙女,假如原告非要离,被告同意原告所说的10亩地由原告经营使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现已结婚。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5年7月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被告对老五场园田地10亩由原告经营使用没有意见。以上事实有双方的陈述以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离婚。”原告已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虽经本院做大量调解工作,但原告仍坚持离婚且更换了手机号拒绝继续调解,坚决要求离婚,已无和好可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玉兰与被告李业忠离婚。

二、位于靖宇县赤松乡老五场园田地由原告经营使用。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桂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茹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