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00302号原告邱某甲,女,汉族。被告姜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邱某乙,女,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王亿侠,女,汉族,居民,系邱某乙之母。被告邱某丙,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茂超,男,汉族,教师,系被告邱某丙之子。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茂超,男,汉族,教师,系被告刘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甲诉被告姜某某、被告邱某乙、被告邱某丙、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某甲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甲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李小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