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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00302号

邱某甲诉姜某某邱某乙邱某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某甲,姜某某,邱某乙,邱某丙,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00302号原告邱某甲,女,汉族。被告姜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邱某乙,女,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王亿侠,女,汉族,居民,系邱某乙之母。被告邱某丙,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茂超,男,汉族,教师,系被告邱某丙之子。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茂超,男,汉族,教师,系被告刘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甲诉被告姜某某、被告邱某乙、被告邱某丙、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某甲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甲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李小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