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51号申请人滨州市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小辉。
申请人滨州市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小辉所有的房产一套。案外人刘洪义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鲁M号小型越野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同意法院将其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滨州市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张小辉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二、将案外人刘洪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号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明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兴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