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钢执字第855号

赵方栋与吴茂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方栋,吴茂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赵方栋。被执行人吴茂刚。申请执行人赵方栋与被执行人吴茂刚合伙纠纷一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助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