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赵方栋。被执行人吴茂刚。申请执行人赵方栋与被执行人吴茂刚合伙纠纷一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助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