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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经执字第392-2号

倪勇兵、徐应碧与孙光宗、石朝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勇兵,徐应碧,孙光宗,石朝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经执字第392-2号申请执行人倪勇兵,男性,1946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徐应碧,女性,1947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孙光宗,男性,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荥经县严道镇。被执行人石朝艳,女性,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荥经县严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勇兵、徐应碧被执行人孙光宗、石朝艳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500000元、一审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7400元共计516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孙光宗给付申请人9000元尚余507400元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光宗、石朝艳现阶段无可供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倪勇兵、徐应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光宗、石朝艳一案民间借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剑波

审判员  呼 华

审判员  罗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华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