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经执字第392-2号申请执行人倪勇兵,男性,1946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徐应碧,女性,1947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孙光宗,男性,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荥经县严道镇。被执行人石朝艳,女性,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荥经县严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勇兵、徐应碧被执行人孙光宗、石朝艳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500000元、一审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7400元共计516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孙光宗给付申请人9000元尚余507400元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光宗、石朝艳现阶段无可供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倪勇兵、徐应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光宗、石朝艳一案民间借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剑波
审判员 呼 华
审判员 罗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华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