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556号
原告:陶光安,务农。
委托代理人:陶光裕,务农。特别授权。
被告:陶生泉,务农。
被告:冯翠兰,务农。系陶生泉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光安与被告陶生泉、冯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光安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光安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光安负担。
审判员 黄胜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泽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