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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556号

陶光安与陶生泉、冯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光安,陶生泉,冯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556号

原告:陶光安,务农。

委托代理人:陶光裕,务农。特别授权。

被告:陶生泉,务农。

被告:冯翠兰,务农。系陶生泉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光安与被告陶生泉、冯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光安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光安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光安负担。

审判员  黄胜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泽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