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龚金霞。被执行人赤壁市元辰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龚金霞与赤壁市元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5日作出赤劳人仲裁调字(2015)第26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金霞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金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劳人仲裁调字(2015)第26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