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国。被执行人XX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国与被执行人XX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伟
代理
审判员孙立军
代理
审判员王学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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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占国与被执行人XX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国。被执行人XX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国与被执行人XX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伟
代理
审判员孙立军
代理
审判员王学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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