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17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许某,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