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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717号

樊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17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许某,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