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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473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473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