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473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473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