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515号申请执行人刘存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满都格日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满都格日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永,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存艳申请执行满都格日乐、李永、满都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存艳向本院申请撤销(2014)乌法执字第2515号刘存艳申请执行满都格日乐、李永、满都格日乐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法执字第25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轲
审 判 员 哈斯达来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