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456号之一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院成。委托代理人周尚剑,律师。被告刘文平。委托代理人陈伟,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强,律师。第三人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诉被告刘文平、第三人王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第三人王燕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王燕的起诉。
审判员 张颖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