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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456号之一

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诉被告刘文平、第三人王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刘文平,王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456号之一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院成。委托代理人周尚剑,律师。被告刘文平。委托代理人陈伟,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强,律师。第三人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诉被告刘文平、第三人王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第三人王燕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王燕的起诉。

审判员  张颖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薇 搜索“”